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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國公民申請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

   從 1996 8 22 日開始,新的法律改變了非美國公民申請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 (SSI) 的規定。新的法律適用於正在申請及已經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的非美國公民。

1996 8 22 日起,可以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的非美國公民包括:



   
1.
19968 22 日或以前某些在美國合法居住的盲人,或殘障,或已經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的非公民。
2.
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獲得永久居留權並具有 40 個工作季點的非公民。
3.
配偶或父母的工作記錄可相加用以計算所需的 40 個工作季點。此計算方法只用於申請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
4.
1996 12 31 日以後,非公民或其配偶、父母由於低收入和低資產而在領取聯邦政府資助的(1997 4 1 日以前生效),某些生活補助福利者,在領取福利的期間,做工所賺取的工作季點則不可計算在內。
5.
某些非公民的美國軍隊的現役軍人,榮譽退役軍人,他們的配偶,以及未婚且受撫養的子女。已故退伍軍人的單身寡婦、鰥夫,及其未婚且受撫養的子女也有可能符合領取福利資格。
6.
在美國境外出生的美國印第安人,符合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 289 項,或符合印第安人自我決定及教育協助法第四項e條,由聯邦政府承認的印第安人部落的成員。
7.
某些非公民但符合 1988 年外國交易和出口金融及有關項目撥款法第 584 項的美亞混血移民,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的資格只限於來美後的最初七年。
8.
根據 1980 年難民教育協助法第 501 e 條規定的古巴或海地入境在獲准身份後七年之內可能符合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
9.
某些符合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 203 項條例的非公民,在 1980 4 1 日以前獲准的附以條件入境者。
10.
某些符合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 212 項條例的非公民,在至少一年以前獲准假釋入境者。
11.
某些遭受毆打或極度虐待的非公民及其子女。
12.
某些非公民在獲准身份後的七年之內有資格領取社會安全補助金的有:


根據移民及國籍法第
207 項,以難民身份入境者;
根據移民及國籍法第
208 項,獲得庇護者;或
根據移民及國籍法第
243 h 條及國籍法第 241 (b)(3) 條,獲准延期離境者。

申請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必須按規定提供身份證明。

1.
美國公民的證明:美國的出生證、美國護照或歸化美籍的公民證書;
2.
非美國公民的證明:美國移民歸化局 (INS) 開具的尚未過期的 I-94 I-551 表,或移民法官開具撤銷驅逐出境的或批准庇護的證明;或
3.
美軍服役證明—美軍退役證書 (DD214 表),證明榮譽退役而並非因非美國公民身份而退役。 請與當地社會安全局辦事處查詢其他可用以證明非美國公民身份的文件。
4.
某些非公民的有限資格:如果您是屬於特殊非公民身份而只可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為期七年者,在停發生活補助金之前,您將會再收到通知並包括您的上訴權利的說明。
5.
您可重新提出申請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for Noncitizens (Chinese) SSA Publication No. 05-10778 July 2002 如果因為不符合資格而不能繼續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您可以重新提出申請。當您成為美國公民,移民身份有改變,或已達到 40 個工作季點 (自己的或與配偶、父母合計的) 後,請立即重新申請。
6.
如果您有擔保人,通常會把擔保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財產作為您在美國一定時期內的收入和財產。有關詳細規定與個案的處理,請與當地的社會安全局辦事處聯絡。
 
欲知有關非公民領取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更加詳細的規定,請與當地社會安全局辦事處查詢。社會安全局的電話服務人員在營業日上午 7 時至晚間 7 時為您服務,此外還備有每週七天,每天 24 小時的自動電話服務。社會安全局的免費電話 1-800-772-12131-800-325-0778;網址是 http://www.ss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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