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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認證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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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法律行為和事實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由國內涉外公證機關公證。鑒此,中國公民辦理出生公證、在中國居住期間的無刑事犯罪記錄公證、未婚、結婚、親屬關係、學歷、學位、技術職稱或經歷等公證應向國內有關涉外公證處申請。如當事人不便回國,可辦理委託書授權國內親友代辦上述文書的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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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中國駐美使領館主要為中國公民辦理以下幾類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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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託書、聲明書、訴狀等簽字屬實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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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健在(生存)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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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僑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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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近照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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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護照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申辦上述公證須本人親自到館並出示所持有效中國護照,不能通過郵寄辦理。有關具體要求,請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三藩市總領館網站(http://www.chinaconsulatesf.org/chn/),閱讀相應辦證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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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領事認證是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或認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名和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域外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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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美使領館不受理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的公證申請(生存證明除外),但辦理有關公證文件的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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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對外國文書認證公約》適用於香港、澳門。根據有關規定,送往香港、澳門使用的有關文書,無需辦理中國駐美使領館認證。有關文書在美國當地公證員(Notary Public)公證後,再辦理有關州務卿或美國國務院認證辦公室(AUTHENTICATION OFFICE)確認書(APOSTILLE)後,可在香港、澳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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