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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共體統一式樣護照 |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於 1981 年和 1982 年正式通過決議,要求各成員國在 1985 年 1 月 1 日以前發行統一標準的歐共體護照,其中個人資訊專案應該與國際民航組織的 Doc 9303 檔中規定的專案相同。
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 12 國先後於 1985 年啟用這種統一式樣護照。護照封面為紫紅色,上方印有"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y) 字樣和發照國名稱,中間為發照國國徽,下方為護照分類的名稱:外交護照,官員(公務)護照或普通護照。
護照的主要項目名稱用歐共體國家官方文字。護照內的項目包括:請求頁、護照名稱及號碼頁、攜行兒童頁、說明及注意事項頁、簽證頁、應急資料和持照人簽名頁、持照人個人資料頁等。護照還專設有歐共體國家官方文字護照主要專案名稱對照頁。持照人個人資料頁與機讀護照內個人資料頁的內容相同,包括:發照國國名全稱及代碼、護照種類及號碼、護照有效期、發照日期及發照機關名稱;持照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機讀資料區。
這種護照正式在逐步取代各國成員國原有的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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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美國國際商務會員中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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