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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護照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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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應備文件:
舊護照;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國外用);相片一式兩張(6 個月內拍攝、2x2 吋、正面、白底、彩色、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或電腦列印照片、照片中的人像自下巴至頭頂長度不能少於 2.5 公分或超過 3 公分);如申請人持有美國護照或美國綠卡,請一併帶來以備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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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詳填申請表所有欄位,如填寫不完整或填寫不實,則本處無法受理;如您舊護照上沒有中華民國身份證字型大小,請繳驗中華民國身份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如您舊護照上有「僑居加簽」章戳,請繳驗有效之永久居留證件或外國護照之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役齡男子請繳驗退伍令、國民兵證書或免役證明;役齡男子舊照末頁蓋有兵役限制章戳者,須繳驗最近 3 個月內學校核發具有鋼印或戳印之在學證明。(大學至 24 歲,碩士班至 27 歲,博士班至 30 歲,如學制延長,博士班最高至 33 歲);未成年人(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同意,同意人須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並繳驗親子關係證明檔(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中華民國護照。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在國內,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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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費用:
護照規費 36 美元。可支付現金或支票,抬頭請寫 TE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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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方式:
親自申請。委任他人申請或郵寄申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須先經公證人 (Notary Public) 公證,申請人須居住在美國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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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件時間:
本處制照:第 5 個工作天下午 3 點後。(如果您所附資料或相片不足或不正確、或申請案件特殊、或申請案件須向上級機關請示,將延後取件時間。)臺北代繕新版護照:資料及相片齊全後 2 至 3 個星期。(如無法於 3 個星期內取件,本處將個別通知)速件:如您要在 3 個工作天取件,請另交 15 美元速件處理費。(如果您所附資料或相片不足或不正確、申請案件特殊或須向上級機關請示者,則無法以速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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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件方式:
自取或委任他人領取:憑繳費收據領照。本處郵寄:請先自付四美元郵資及填妥回郵地址之信封。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但您可憑郵局遺失證明向本處申請免費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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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才可入境其他國家。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專案,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外文姓名如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參考網站:
http://
www.tecosf.org
http://www.boca.gov.tw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以上各項說明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規定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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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役男海外換照說明:
舊護照。符合僑居加簽資格者(請參考僑居加簽說明):得申換十年效期護照並加簽僑居身份。滿十五歲當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國,未於其後入國者:得申換 10 年效期護照。役齡前出境,19 歲當年 12 月 31 日前在國外就學,24 歲前就讀語言班、高中、社區學校或大學,25 歲至 27 歲就讀研究所碩博士班、28 歲至 33 歲就讀博士班,可提出在學證明者:得申換 3 年效期護照。不符合以上各條者:不予換發護照,本處得發給 6 個月效期之返國專照或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4 條,在台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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