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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授權書、委任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或其他簽字證明
申請出生紙
臺北經文處駐北美各地電話、地址及領區
辦理授權書、委任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或其他簽字證明
1.
應備文件:
 
a.
授權書、委任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或其他簽字證明文件正本。
 
b.
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如填寫不全,則本處無法受理。
 
c.
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
2.
費用:
每份 15 美元。如用支票支付,支票抬頭為 TECO
3.
申請方式:
須本人親自申請。如郵寄申請,則每份文件須先經本處領務轄區之公證人 (NOTARY PUBLIC) 公證簽章。授權內容如涉及房地產或遺產繼承,檔須另經當地州政府 (Secretary of State) 驗證公證人簽章屬實後,本處才能受理。
4.
注意事項:
 
a.
授權書應詳填授權人身份數據、被授權人身份數據、授權事項及授權期間。
 
b.
授權書如涉及房地產或遺產繼承,則須詳填房地標示、權利範圍及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本處須將該授權書副本寄送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審查核對,如授權書填寫不全,則本處無法辦理函轉備查手續,將會造成延誤。
 
b.
授權書內容不得塗改,如填寫錯誤,應全份重新填寫或由授權人於更正處簽章以示負責,再由本處加蓋校正章。
 
5.
取件時間:
 
a.
一般件:第 2 個工作天下午 3 點後。
 
b.
速件:第 1 個工作天下午 3 點後,須另繳交 50% 速件處理費。(本處得視人力狀況停止受理速件申請)
 
6.
取件方式:
 
a.
自取或請他人代取:憑繳費收據取件。
 
b.
本處郵寄:請先自付掛號郵資及填妥回郵地址之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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