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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生,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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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應備文件:
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國外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表」。父母一方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父母之結婚證明:如美國政府機關核發之結婚證書(須先經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驗證)、或戶籍謄本、或已登記配偶欄之父母一方中華民國身份證、或我國公證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政府機關核發之出生證明(須載有父母之姓名)正本及影本,出生證明須先經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驗證。12歲(或)以上之申請人須出示有照片之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相片一式 3 張(6 個月內拍攝、2x2 吋、正面、白底、彩色、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或電腦列印照片、照片中的人像自下巴至頭頂長度不能少於 2.5 公分或超過 3 公分)如申請人持有美國護照或美國綠卡,請一併帶來以備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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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詳填申請表所有欄位,如填寫不完整或填寫不實,則本處無法受理。
未成年人(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同意,同意人須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並繳驗親子關係證明檔(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中華民國護照。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在國內,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申請人若為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以父親之姓氏為姓。如果申請人的父親為外籍人士,申請人的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以母親之姓氏為姓。申請人之母應提供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及未婚具結書。申請人經生父認領者,則視為婚生子女。如父母親一方為中國籍人士,申請人須繳交未領有中國護照之具結書。申請人須於民國 69 年(西元 1980 年)2 月 9 日以後出生,才可依據新國籍法,因母親具有我國國籍而取得我國國籍,並申請我國護照。申請人入出境及入籍相關規定:首次於海外申請護照者,都屬於「在台無戶籍國民」,返國前應該先向發照地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申請人如果是 12 歲以下的兒童,如父母雙方在我國都設有戶籍,則申請人可持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入國後,申請在台定居設籍。如只有父或母一方在台設有戶籍,則申請人必須持我國護照入境,才能申請在台定居。建議您於入境前,查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之相關規定,以事先備妥定居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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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費用:
護照規費 36 美元。可支付現金或支票,抬頭請寫 TE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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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方式:
父母一方或合法監護人親自辦理。父或母或監護人護無法親自前來,護照申請書應先經公證人 (Notary Public) 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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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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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處制照:第 5 個工作天下午 3 點後。(如果您所附資料或相片不足或不正確、或申請案件特殊、或申請案件須向上級機關請示,將延後取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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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臺北代繕新版護照:資料及相片齊全後 2 至 3 個星期。(如無法於 3 個星期內取件,本處將個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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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件方式:
自取或委任他人領取:憑繳費收據領照。本處郵寄:請先自付四美元郵資及填妥回郵地址之信封。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但您可憑郵局遺失證明向本處申請免費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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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參考網站:
http://www.tecosf.org
http://www.boca.gov.tw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以上各項說明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規定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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