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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僑居身份加簽
1.
意義:
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依「華僑身份證明條例」第 10 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於護照內辦理僑居身份加簽注記,據以認定其僑居身份。
2.
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各項):
 
a.
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b.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c.
年滿 15 歲之年 12 31 日以前出國,16 歲當年 1 1 日起至 18 歲當年 12 31 日止,每年返國不超過 183 天。
 
d.
在國外居住累計滿 4 年。
 
e.
在僑居地居住連續滿 6 個月或最近 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 8 個月以上。
 
f.
申請人屆役齡(19 歲之年 1 1 日後)第 1 次返台時,必須已具備上述各項條件。
3.
應備文件:
 
a.
填妥「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b.
有效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正本。
 
c.
美國護照或綠卡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
 
d.
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如入出境管理局所出具之「入出境日期證明單」正本)
4.
注意事項:
 
a.
申請僑居加簽應由本人親自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由代理人辦理時應提示身份證件及委任書。
 
b.
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不得辦理僑居身份加簽。但男子於十五歲之年 12 31 日以前出國,若於接近役齡期間(年滿 15 歲之翌年 1 1 日起至屆滿 18 歲之年 12 31 日止)返國,每年累計不超過 183 天,於符合僑居身份加簽資格時,得申請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申請僑居加簽。


參考網站:
http:// www.ocac.gov.tw
以上各項說明未盡事宜或有爭議,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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